法院不判离婚,是否可以频繁起诉
2020-09-03 16:03:18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一、法院不判离婚,是否可以频繁起诉(《婚姻法》有效期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法院不判离是不可以频繁起诉的,在法院次判决不能离婚后给予夫妻双方的是一个重新审视自己婚姻的缓冲期。
婚姻存在的基础是双方的夫妻感情,一方如果坚持离婚,离婚就只是时间的问题了,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不准离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至少要六个月后才能再起诉,起诉了,也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离婚纠纷的当事人不能频繁地起诉,这是为了给双方提供一个思考的时间,避免冲动;也是为了防止离婚又和解、和解又离婚的。如果出现新情况、新理由,比如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被害方有证据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受理。
二、什么样的人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7、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在“离婚冷静期”的时间设置上,有过3个月和6个月的提法,后来《民法典》确定了1个月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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