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官司要怎么打
2020-09-10 15:12:43   来源:   评论:0 点击:

交通肇事的后果不仅仅是造成财产损失,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伤亡。而肇事者不仅仅涉及到赔偿的问题,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官司要怎么打呢?下面南京律师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损害而受到财产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的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做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案件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而受到财产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南京律师网的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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