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
2020-09-16 15:15:26   来源:   评论:0 点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下面有南京律师网小编为你解答相关区别。

因此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中,已经取消了旧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2000元以上金额标准。只要是符合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就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低值易耗品是企业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属于存货。低值易耗品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使用年限不超过12个月。

处理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规定,固定资产是同时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规定,低值易耗品为周转材料,属于存货,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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