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可否提起再审或者抗诉
2020-09-20 19:28:34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一、行政诉讼可否提起再审或者抗诉
行政诉讼可以提起再审或者抗诉。
1、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如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再审,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行政诉讼再审的提起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法律效力的裁判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二、行政诉讼申请再审规定条件是怎样的
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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