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挥霍财产如何认定
2020-09-03 15:19:09   来源:   评论:0 点击:

在离婚的时候双方最大的争议就是财产,一方在离婚的时候,就会拼命的去挥霍财产,觉得自己将钱早花了也就早赚了。另一方知道了对方挥霍财产行为之后,也特别忐忑,那离婚前挥霍财产如何认定?今天来听听南京法律网小编的说法。

一、离婚前挥霍财产如何认定(《婚姻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上,随意消费都可以算是挥霍财产范围,认定挥霍财产主要是账单,比如支付软件、银行账单。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如果一方擅自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就侵犯了对方的财产处分权。

二、如何申请离婚财产保全

1、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并且当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2、处于预防财产损失。

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保全限于争议财产。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4、申请的法院。

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5、不动产的保全。

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6、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前挥霍财产如何认定?如果一方在离婚的过程中存在恶意挥霍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可以收集证据在离婚的时候使用。对离婚前挥霍财产的行为如何进行认定,不清楚的话现在来南京法律网进行详细的咨询,本网律师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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