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
2020-09-03 15:35:38   来源:   评论:0 点击:

夫妻应该是一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丈夫在外的欠债,往往妻子也需要承担一般的债务。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夫债”妻子都需要帮忙偿还,对有些债务妻子是可以拒绝偿还的,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南京法律网小编给您提供一些意见。

一、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婚姻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丈夫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单方债务转化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几种情况

1、婚前单方债务的转化。婚前男、女单方债务,如果因婚姻关系的建立使之同时获得对方认可并接受,婚后双方又积极共同偿还,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双方未有任何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单方债务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因为结婚多年(审判实践中对一般物品掌握在4年以上,贵重物品及房屋掌握在8年以上),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财产中已经渗入了夫妻双方付出的劳动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单方财产可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婚前个人的债务是因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为购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费的,而且婚后的用品和房屋也为夫妻共同享有,因而所负的单方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两地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工作,另一方为家庭生活而单独所负债务。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归,女方在家为子女交纳学费而单独所借的债务,这种单方债务不管对方是否明知,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4、男、女双方一方出国在外时,单方接受外人对家庭赠与物品而产生的债务。例如被赠送的汽车发生肇事时,因而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要是“夫债”符合个人债务,那么做妻子的完全可以不承担这笔债务,让丈夫一个人承担。“夫债”不用“妻还”,妻子应该要怎么做,最好多与相关专业律师咨询,南京法律网可以给你提供这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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