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法定婚龄冒充他人领取结婚证,婚姻一定无效吗
2020-09-03 15:08:1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未达法定婚龄冒充他人领取结婚证,婚姻是不是一定无效
案情简介:未达法定婚龄冒充他人领取结婚证
被告杨*文,原名杨*义,系永平县人。原告熊某某与熊*菊系姐妹关系,二人均是昌宁县人。2001年8月7日,熊某某与陶*良结婚,并到昌宁县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由于被告杨某某与熊*菊未婚先孕,但熊*菊未达法定婚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故被告杨某某使用熊某某的身份证件与亲属陶*香拍摄了结婚照,于2004年4月25日到永平县龙街镇人民政府骗取了结婚登记,领取了永龙民婚2004字第74号结婚证。熊某某与熊*菊均未与被告杨某某到永平县龙街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实际生活中,被告杨某某与熊*菊至今在永平县同居生活,并生育了两个女儿。熊某某与陶*良至今在昌宁县生活。2014年9月17日,熊*菊以杨某某为被告向本院提起了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诉讼,熊某某以杨某某为被告提起了宣告婚姻无效诉讼,两案本院分别立案受理。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熊某某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熊*菊未达法定婚龄,被告杨某某冒用熊*菊姐姐熊某某的名义骗取结婚登记,而实际上是与妹妹熊*菊同居生活。故熊某某与杨某某并无重婚的主观故意,双方不构成重婚罪。因此,被告与原告的结婚照是弄虚作假骗取的,双方婚姻关系不合法,本院不能按离婚纠纷处理。同理,熊某某与杨某某的婚姻关系也不属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本院也不能按无效婚姻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熊某某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但是,《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之规定,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则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领取结婚证是未满法定婚龄,但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年龄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无效情形已消失。法院不能直接判其婚姻无效,当事人可以诉请离婚或者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修正错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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