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缴纳社保,劳动仲裁后怎么补偿
2020-09-10 16: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当前社会中,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后,用人单位应该为其购买社保。那么,单位不给缴纳社保,劳动仲裁后怎么补偿?下面由南京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单位不给缴纳社保,劳动仲裁后怎么补偿

单位不给缴纳社保,劳动仲裁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可以补交的,员工向人社局的劳动监察或社会保险处投诉要要求行政追缴社会保险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二、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应该怎样去应对

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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