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是否有权查个人账户
2020-09-10 16:29:32   来源:   评论:0 点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知识,南京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检察院是否有权查个人账户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即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在进行职位犯罪侦查的时候行使。

(1)为了侦查职务犯罪,检察机关需要对相关线索进行初查,如何初查?查询相关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信息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当然其他的,还有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的相关信息,另外还有人口信息、工商信息、车辆信息、通信信息、行迹信息等。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犯罪时的应有权利。

(2)法律对检察机关的约束,主要体现在公民人身自由的方面,如果要采取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则必须在立案后。在初查阶段,接触涉案当事人也必须经过检察长的批准。

(3)在立案前的初查阶段,可以查询存贷款信息,但不能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

一、检察院调查证据的方式有哪些?

关于调查取证的方式,一般是非强制性的,只有当审判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时,才使用诸如侦查的强制性手段。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方式主要有:

1、询问。即检察机关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询问情况,制作笔录。

2、查询。即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查询情况,由有关单位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3、鉴定、勘验。即检察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对应当勘验现场或勘验物证而法院没有勘验的,检察机关可以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

4、初查与侦查。这种方式主要是针对审判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而言的。

二、检察院调查证据的证据效力是什么?

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有依当事人申请和依职权两种。检察院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属于司法探知,即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调查取证,从而探明抗诉事由是否存在,审判组织或审判人员是否存在诉讼违法的事实。由于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取证一般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也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无关,属于当事人双方举证以外的证据。因此,对于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在再审中,应由出席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出示,经当事人质证等,由法院依证据规则审核认定。

对于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检察院取得的证据,在性质上视为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因为当事人申请原审法院调查取证,而原审法院不予或不当调查取证,当事人因而申请检察院抗诉时,再次申请调查取证,此时的取证是对法院查证缺漏行为予以补救。因此,这种证据在再审中,要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由法院依证据规则审核认定。

综上所述,检察院调查取证有依职权取证和接受当事人申请取证两种。检察院调查证据的方法通常包括询问、查询、鉴定和初查等手段,不管采用哪种手段,都要做到合情合理,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发现检察院违规取证,可以向上级机关进行投诉。

以上,如果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大家到南京律师网咨询,我们将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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