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做出决定的是谁
2020-09-10 16:28:57   来源:   评论:0 点击:

刑事案件是指触犯我国刑法的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自诉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那么刑事案件做出决定的是什么人?下面由南京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刑事案件做出决定的是谁

刑事案件在不同的阶段,作出决定的机关是不同的,例如在立案阶段,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有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院对刑事强制措施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刑事案件立案管辖

其一,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但由于各自的性质和诉讼职能不同,划分管辖必须与之相适应。

其二,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这些情况也是划分管辖的重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为了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主要是指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刑事案件在不同的阶段,作出决定的机关是不同的,例如在立案阶段,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有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院对刑事强制措施作出决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南京律师网进行咨询,南京律师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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