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可能发生职能管辖不明的情形
2020-09-10 16:31:3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在实践中,职能管辖不明的情形主要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为受刑事追诉者)犯数罪的案件中。可能发生在立案之前,也可能发生在某一司法机关立案后的侦查或者审理过程中。本文仅就实践当中容易出现的几种职能管辖冲突的解决办法作一简析。
受刑事追诉者所犯数罪分别属于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数罪案件的管辖权属问题。
受刑事追诉者犯有数罪,有的罪属自诉案件的罪行,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另有的罪属于公诉案件的罪行,应该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管辖。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类情形。
笔者认为,解决此类案件管辖冲突的问题,不能仅仅从便于提高诉讼效率和有利于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而既要考虑到司法机关的诉讼效率和对犯罪的有效打击,又必须切实贯彻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等基本原则,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总的原则是,对两部分罪行一般应该适用公诉罪行和自诉罪行管辖权限的法律规定,分别由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调查,并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数罪并罚,一并宣判。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相关热词搜索:[db:关键字]
上一篇:怎样解决特殊案件的管辖冲突
下一篇:重庆海事法庭管辖范围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