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查的管辖权
2020-09-10 16:31:32   来源:   评论:0 点击:

刑事案件被立案侦查的时候,有法院、检察院等相应的管辖,但具体是哪个法院来进行管辖刑事案件,往往是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处理。面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内容,很多人都会关注具体管辖的内容。南京律师网小编给出下面意见。

一、刑事案件侦查的管辖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8条第1款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有:

(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

(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

(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一旦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之后,警察往往都不会打草惊蛇,会积极的去收集证据能够让犯罪嫌疑人更快的抓捕回来。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南京律师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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