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期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备案
2020-09-16 15:01:53   来源:   评论:0 点击:

随着住房问题越发严峻,各地纷纷出台限购政策,对于房屋的买卖造成了诸多影响。对于想要买房但处于限购期的人来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备案似乎是一个好的选择,限购期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备案,下面由南京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限购期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备案(《物权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限购期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备案,购房合同未违反当前的房地产限购的调控政策,不属于《合同法》52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合同是有效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限购期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进行预告登记

除了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外,预告登记也能够保护买房人的权利,在限购期间买房人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但能够通过在房产上设立预告登记的方式限制卖房人随意处分房产。

《物权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限购期间房屋的买卖合同可以进行备案,以遏制一房数卖的情形,同时也可以采取预告登记的方式防止卖房人随意处分房产。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是欢迎读者到南京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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