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是否属于有偿单务合同
2020-09-20 11:18:43   来源:   评论:0 点击:

合同对于人们来说是比不可少,也是意义重大的。在进行交易或是约定时,一般是要签订合同的。在发生债务关系时,要签订借贷合同。那么借贷合同属于有偿单务合同吗?下面南京律师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借贷合同属于有偿单务合同吗

自然人的借贷合同(约定利息),是有偿单务合同。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保证都是单务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是其典型。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

其一,责任的轻重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较低;在有偿合同中,则较高。例如,保管人因其一般过失致保管物毁损灭失,若为有偿保管,就应全部赔偿;若为无偿保管,则应酌情减轻,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74条)。

其二,主题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订立重大的有偿合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但在负返还原物义务的无偿合同中,仍然须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其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但对于有偿的明显低价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债务人及其第三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有加害于债权人的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

其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一种学说认为,如果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若为善意时,一般不负返还原物的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在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返还原物的义务。

一般的借贷合同是有偿单务合同。在订立有偿合同时,会要求订立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订立重大的有偿合同。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南京律师网的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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