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2020-09-02 17:37:09   来源:   评论:0 点击:

概念解读

医疗事故鉴定对于解决医疗事故纠纷有着重要的作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疗事故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同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定依据,也是作出行程处罚的法定依据,还可以作为医疗事故诉讼中的证据。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双方在发生纠纷后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鉴定程序
第一步: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

的报告或者②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 启动方法一:医疗卫生行政部门①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②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
启动方法二:医患双方在协商解决纠纷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步: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医学会不予受理的情况:
1、当事人单方面申请鉴定;
2、其他医学会已经受理鉴定;
3、经法院已调解或判决;
4、非法行医行为;
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步:交费
医疗事故鉴定交费人的确定: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由双方协商缴纳;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因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由医疗机构缴纳;
3、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当事人申请的,由提出申请一方缴纳。
注: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按照当地定价进行交纳。

第四步: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的时间:
医学会接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应5日内通知当事人准备材料,当事人受到通知起10日内提交有关事故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技术鉴定的材料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极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额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备注:门诊、急诊患者——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注: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五步:专家鉴定组成员组成
人员选定:
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合议制(三人以上且未单数)。特殊情况下,可以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如果抽取到的专家与鉴定的事故有厉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第六步:实施鉴定
①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②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③双方当事人退场;
④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⑤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第七步:出具鉴定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长签发。并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鉴定书的内容:
①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②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③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④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⑤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⑥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⑦医疗事故等级;
⑧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中止鉴定的情形:
①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②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③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④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十二条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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