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鉴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2020-09-20 11:52:49   来源:   评论:0 点击:

现在法治社会,任何法律行为以及决定都必须有作为依托的法律文件,而往往这些法律文件则是由专门的法律部门开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比如医疗鉴定的鉴定书就是如此,那么再次鉴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南京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再次鉴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内容可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定的程序等事项。

3、必须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4、必须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5、费用缴付方:一般为提起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支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二、重新申请伤残鉴定怎么处理

1.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也就是第一次鉴定申报的材料),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医疗事故当中的当事人对医疗鉴定再次申请,只是不管是什么样的情况,都必须按照鉴定所需要的条件来进行,而如果再次鉴定的申请没有顺利通过的建议可以联系律师帮忙进行处理,南京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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