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是否有明确告知自费药物剂量的义务
2020-09-20 12:02:20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不少人去医院看病的时候都需要服用药物,服用药物的多少也是决定自己能不能将疾病治愈的关键。有些患者在用药的时候没有把握好剂量而产生了严重的后果。那么,医院是否有明确告知自费药物剂量的义务?听听南京律师网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医院有明确告知自费药物剂量的义务吗

医院有明确告知自费药物剂量的义务。

医疗告知义务是医疗服务合同的重要内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履行医疗告知义务就是履行合同义务。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医疗机构或医务工作人员,我们称为医方接受医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是病人,在此称为患方。

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首先,合同对医疗机构而言,要求其有义务对患者进行详细诊疗、告知治疗方案、医疗风险、取得患者同意并进行治疗、保密义务、制作诊疗记录及报告义务等等。其次,合同对患者而言,其有权利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治疗方案、内容、方式,并承担支付医疗报酬的义务。同时患者也有将其实际信息、身体状况如实向医师陈述的义务。所以说,医疗告知义务是医疗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一个方面。

此外,根据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其要求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诊疗内容就不同,所以告知义务的内容也随着具体的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而不同。医疗服务合同根据诊疗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般医疗服务合同、健康检查合同、实验性医疗服务合同、其他性质的医疗服务合同。

一般医疗服务合同是以疾病的诊断治疗为目的的合同。一般医疗服务的内容包括门诊、住院和手术治疗。健康检查合同,健康检查合同是以早期发现疾病或了解健康状况为目的,而约定由医方对相关项目予以检查的合同。实验性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需求者并无健康上的问题,而接受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合同。其他性质的医疗服务合同,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医疗服务合同的范围已大大超越了以诊疗为目的。例如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安乐死等。

医疗服务合同的特征也决定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必要性。医疗服务合同的特征包括:合同可依强制缔约而成立、医患间约定合同内容的地位不对等性、医方尊重患者的决定权等。

医生应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依据

医生履行告知义务是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无论是药物治疗还是进行手术、辐射治疗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伤害,只有医生向患方履行告知义务,才能让患方理解医生的治疗行为,进而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否则将构成侵权,这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的体现。

法国民法典有这样的规定:任何人均享有身体受到尊重的权利,人之身体不得侵犯,损害人之身体的完整性仅以对该人的治疗有必要之情形为限,并且,除因当事人的健康状况有进行手术治疗之必要,并且本人不能表示同意之情形外,事先均应征得当事人本人的同意。另一方面,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强、技术程度高等特点,如果医生不告之,患方很难知情,很难理解、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所以作为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应该肯定医生有告知的义务。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保护患方自主决定权的需要,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医疗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它的一切手段都应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的权利和意志,因为任何不利后果最终都要由患者承受,患者是医疗风险的承担者,尽管患者不可能也不应该干涉医生的诊疗方案,但医生履行告知义务,争取患方理解医疗方案的优劣得失、后果风险及医生如何对各方案进行取舍、取舍的道理,均在情理之中。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在关系自身重大利益的事情上,应由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借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做出合理的判断,这是意思自治的真谛,因此,应该赋予医生告知义务,未经告知并取得患方的理解、同意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最高指导原则,被人们称为“帝王规则”它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约定的义务,不损害对方利益。

确立医生的告知义务,保护患方的知情权是合理分配医疗风险,公平保护医患双方的要求。现代社会中,高技术的采用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发生事故风险的几率,医疗行为即是如此,如何正确面对医疗风险并合理分配、化解风险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医疗行为具有侵害性和危险性,常会带来副作用、并发症,某些较前沿的治疗方法,如非常规手术、临床试验疗法等由于未臻成熟,风险更大,非经患方同意而由患方单独承担医疗风险是不公平的。

同时,医疗中有许多的未知领域,患者的病情千差万别,如果一概否认非常规疗法、临床实验疗法的积极意义,则必然会抑制医务人员的创造性,使他们畏惧医疗风险而不敢实验,使医疗活动陷入消极的误区。这样不仅对医学的发展不利,而且对患者也不利,所以从积极治疗的角度来看,应允许进行非常规的疗法以及医疗实验,而在这里就更应该确立医生关于医疗风险的告知义务,让患方知情。一旦出现医疗失败、副作用或并发症等医疗风险,在医生方面无过错的情况下,免去医方责任。当然对于患者的不幸,完全可以通过保险的方法予以补偿,以示抚慰,那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了。而如果医生未尽告知义务,则应认为医生有过错,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样才能体现公平,才能使医患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公平保护。

医院有明确告知自费药物剂量的义务吗?医生对所开具的药物是有明确告知剂量的义务,患者如果不清楚也应该要主动问清楚医生药物剂量的多少再使用。医院没有告知自费药物剂量导致患者勇夺了药物要维权,可以在线咨询南京律师网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相关热词搜索:[db:关键字]

上一篇:女子整形变大小眼整形医院是否侵权
下一篇:药物过敏医院是否要要承担法律责任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