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是否享受征地补偿
2020-09-20 12:25:13   来源:   评论:0 点击:

众所周知军人保家卫国,拥有神圣的职责与光荣的义务。但是由于现役军人的户籍采取部队统一管理的方式,且无法实际履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义务。那么现役军人是否享受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南京律师网小编悉心为您准备了以下相关阅读材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现役军人是否享受征地补偿

(一)义务兵能否分征地补偿

义务兵的服役期限为两年。可见,与在读高校学生的户籍迁出制度类似,具有暂时性。但是与在读高校学生不同的是,义务兵的村民待遇问题分为了两种情况。

1、法律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来、回哪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安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由此可见,义务兵并没有脱离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性质,在其退役后原则上仍然要以土地耕种为其生活的主要物质保障。因此,对于这类义务兵原则上仍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在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各个方面不应有异。

2、法律规定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规定安排工作。即此类义务兵家居城镇的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对于这类义务兵,由于其退役后的生活已由国家在城镇地区妥善安排,有固定的职业及收入保障,基本已脱离依靠土地谋生的生活状况,脱离了农民身份,因此其在原居住地村、组的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

(二)志愿兵能否分征地补偿

1、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役不满十年的,按义务兵退役安置。如果户籍迁回原籍落户。要求享有村民同等受益分配权、分配征收土地款,应当予以支持。

2、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役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与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或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对于此类服役满十年的志愿兵,因国家对其待遇及安置另有规定,可能真正改变农村籍志愿兵的身份,故其在原居住地村、组的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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