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的“二孩”可以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吗
2020-09-20 12:25:23   来源:   评论:0 点击:

当我们的土地被国家进行征收或是征用以后,是会有征地补偿款的,对于这个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大家一定有所疑惑,超生的“二孩”可以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吗?下面由南京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超生的“二孩”可以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吗(《民法总则》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超生的“二孩”可以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故超生人口在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上与本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而一个村民是否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以其户籍情况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生活情况来确定。

二、征地补偿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征地补偿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价格补偿款由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以上就是南京律师网小编对“超生的二孩可以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吗”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超生人口在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上与本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南京律师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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