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怎么写
2020-09-04 16:44:08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一、律师函的定义
律师函,又称律师信,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二、律师函的本质、功能与运用
1、律师函的本质
律师函是律师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因此律师函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授权委托关系,这一层面是核心的法律关系。二是律师与受送主体之间的代为函告的法律关系。律师函应根据委托人的合理要求而给予对方通知或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向送达对象解释事由,以便送达对象做出决定。
2、律师函的功能
(1)信息传递功能,律师函无疑具备传达委托人的意思、意志和律师的法律评价等信息的沟通,也是为获得送达对象的预期信息反应而制作的。
(2)心理强制功能,通过法律把一封函润色加工后能够使对方迫于法律的名义的说服而产生威胁的恐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将委托人的意思表示通过法律分析后以合法的姿态予以定格(当然整体事态是定格的),二是借律师事务所之招牌和律师的职业形象以法律的名义进行放大式的传达,成为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
三、律师函的特点
1、行文关系单一。主要用于向委托人指向的人依法表达法律诉求。
2、应用领域广泛。基本上可以在一切法律业务中使用律师函,因此其适用于范围非常广泛,从诉讼到非非诉讼领域,从民事到商事领域等等。
3、精悍灵活。律师函是一种非诉讼业务范畴,律师函往往篇幅短小灵活,但依据法律提出的威胁性要求使其具备精悍的特征。
4、受托发函。也就是说是代表委托人以律师的口吻和形式向委托人指向的人表达委托人的意志。
5、表征法威。律师在人们看来是法律的专家,是最为严谨和认真的专业人员,如果由律师发话就是委托人的意志赋予了强烈的法律救济色彩。有人所谓律师函,就是一封合法的恐吓信,以让对方卷入法律纠纷相威胁,说得十分形象。
四、律师函格式要点及制作标准
(一)律师函用纸和打印推荐技术指标
1.律师函推荐用纸标准: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毫米×297毫米)。版心规格:156毫米×225毫米(不含页码)。页边:公文用纸上白边为37毫米±1毫米,下白边为35毫米±1毫米;公文用纸左白边为28毫米±1毫米,右白边为26毫米±1毫米。
2.原则上律师函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单面或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使用激光打印机打印,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二)排版规格与装订要求
1.排版要求:以小三号字高度加小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正-文用小3号仿宋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2.装订要求:律师函应左侧装订(事务中多是不装订或者上装订或者角装订或者侧单钉),不掉页。律师函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
(三)律师函中各要素标识规则及内容标准
可将律师函的各要素划分为函首、主体、函尾三部分。三部分的美学分割标准如下:发函律所全称下4mm处为设置一条隔离线,最后一页距下页边20mm处为设置一条隔离线,两条线长均为170mm。每行距中排28个字。律师函首页上隔离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函首;置于隔离线之下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体以后的的各要素统称函尾。用形象地说分为“头”、“身”、“尾”三部分。律师函的格式或结构(基本严格按照顺序排列)如下:(1)发函律师事务所标识+(2)发函号+(3)律师函标题+(4)送达对象+(5)问候语+(6)委托声明+(7)简要事实和结论提前+(8)事实的具体陈述+(9)受托事项的具体法律分析+(10)“威胁性”的要求或建设性的意见+(11)律师函发出方式说+(12)附件+(13)成函时间+(14)生效标识(印章、签署)+(15)特殊情况说明+(16)附注+(17)页码。
1.函首
(1)发函律师事务所标识
由律师事务所全称(不应简称)组成,发函律师事务所标识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字号酌定。当然本部分内容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美术设计,但是我们认为应当简洁、庄重,不应花里胡哨的,也不应当内容太多令人产生头重脚轻的感觉。
(2)发函号
发函字号由发函律所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函所标识下空2行,用小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这可以体现一个律师事物所基本制度即法律文书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水平。
(3)律师函标题
上分栏线下空2行,用小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标题应当由制作律师函的律师事务所的全称+律师函主要事由+律师函字样三部分组成。当前的律师函要么只有三个字“律师函”,要么缺乏发函律所名称。
(4)送达对象
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送达对象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送达对象名称过多而使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送达对象名称移至文尾隔栏线之下。送达对象名称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即接受函件的机关、单位全称或个人法定姓名。不可省略或用不规范的简称。可在受送个人姓名后加先生或女士等尊称。
(5)问候语
与尊称相衔接,送达对象名称下一行,正-文可以另起一行。正-文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2.正-文(即函身)
(6)委托声明
应当明确委托人、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受指派的律师及委托事项。是物基本形式一般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的委托,指派×××律师就××××事宜出具本律师函。[1]事务中律师往往以自己受托的名义向送达对象发函,我们以为这是不符合律师执业规范中要求的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的要求的,至少表述是不符合法律逻辑的,不够严谨。
(7)简要事实和结论提前
这部分内容不是必须有的,但如果事情很复杂的话,可以“开门见山”地“一笔带过”地“点”一下事实,“描”一个概括性的提示性的建议或意见或结论。
(8)事实的具体陈述
在委托声明后或者概述事实结论后就需要客观真实地细叙事实部门,客观真实是陈述必然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人提交的材料和委托人的陈述后提炼出来的可靠的事实进行陈述,律师不得添油加醋任意渲染,不得恣意删减缩小必要的事实,事实的陈述的要按照事情的基本脉络进行,主要分为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双方先后的原因行为和发生的结果,双方就有关法律事实的处理邀约、要约、反要约、承诺、等磋商和解破裂过程等要周详,但不是流水帐,不是简繁不分,而是根据关联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及客观性原则进行事实阐述,以便为法律分析进行铺垫,当然也是相当于律师与送达对象进行核实的需要,如此对方可以就有关事实争议进行回复,使送达对象知道律师是在充分了解事实掌握事实的技术上进行法律分析并给出法律建议的,增加律师函的可信度和说服性。
(9)受托事项的具体法律分析
对事实陈述完毕后,就到了以事实为依据进行法律分析的步骤了。法律要依托事实或存在的争议,根据委托人的意志,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对事实的分析推导出法律上应然的义务分担说明或者准确传达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事实引用要客观、相关、简洁、明了,法律引用清晰适用准确,论证有力逻辑严密,要根据事实得出法律上应有的义务分担,但要考虑送达对象或者阅函人的特点,如果属于普通的居民,该部分内容应当通俗易懂,如果送达对象是公司社团组织,则可以更正规一些,如果是法律专业人士,如律师之间的函件,则可以法言法语来解决,这需要律师制作者的灵活处理。本部分根据送达对象的特点进行适当的法律分析,援引法律要适当,要明确具体的规定,以增强说服性和权威性。
要说明如此承担法律义务的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这是事实陈述和法律分析两部分的核心内容。
(10)“威胁性”的要求或建设性的意见
根据具体事实的陈述,法律义务承担的结果性分析这是律师应当以受托律师的口吻提出体现委托人意志的意见或要求,可以明确传达要求对方在“由谁以怎样的方式在何间何地完成怎样的给付或者停止某项行为”,包括五个要素,就是要求的“具体内容(what)、具体时间(when)、具体地点(where)、具体方式(how)、具体主体(who)”。尽量要指定具体期限,并适当给对方必要宽限。
本部分内容尤其被认为是律师函的“高潮”部分,也是最抓人眼球的部分,这部分的内容和法律义务分析部分一脉相承的,也是以委托人提出的要求为大前提的,要在提出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若送达对象不兑现本律师函的意见或要求将面临的不利状况和后果,以反面的形式引起受送对象的重视,强化律师函的威严性和委托人的坚定法律立场。这部分“威胁”性的内容主要包括不兑现或者不与委托人协商的话,将承担委托人行使解除权、抗辩权、诉讼权,这将导致商务角度合作破裂的种种后果,其次需要由送达对象承担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甚至可以明确给出预算,另外可以告诉其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性的时间成本巨大。但我们以为这部分也是要留有余地的,要具备建设性,不应恶化双方的关系或者打消了对象协商和解的积极性,也不能把本部分内容渲染为非法的威胁恐吓。至于威胁警告的程度要因人而宜,因事而宜,因时而宜,不宜所有的律师函一律加以威胁恐吓,有的点到为止,有的需要算出责任承担的具体金钱数额,有的商洽性的函不需要本部分的内容。当然,这种“威胁”也应当是多角度的,包括法律责任角度、商业预期利润角度、商业信用角度等等。另外,笔者注意到一些律师函中往往有默认声明,如“对律师函的内容有异议,请在XX日内书面告知我方,逾期视为没有异议”。就是声明对方不在指定日期答复或者不作为的情况下视为同意律师函的要求,笔者以为这是不适当的,默认情形是需要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至少需要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即使明确约定了也未必被法院采纳为沉默方的默认,因此律师函中有关默认的推定值得注意。
(11)律师函发出方式说明
律师函的发出方式在此应当予以说明,以提高保存证据的效果,并证明律师函发出方式的合法性。如:本律师函以传真(注明受送对象传真号码及收件人)及特快专递交方式送达。
3.函尾
(12)附件
可以将委托人提供的主要材料的关键部分列为附件(至少要有委托证明,简单的声明事实上不足以证明律师函是受托发出的),作为律师函的组成部分。不需要的,应当将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以工作底稿的方式长期保存。如有附件,在正-文下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序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律师函中如需附表的,对横排A4纸型表格,应将页码放在横表的左侧,单页码置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公文如需附A3纸型表格,且当最后一页为A3纸型表格时,封三、封四(可放分送,不放页码)就为空白,将A3纸型表格贴在封三前,不应贴在文件最后一页(封四)上。
(13)成函时间
成函日期以律所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而不是英文字母“o”或或者阿拉伯数字“0”;成-文时间的标识位参照“生效标识”部分的要求和标准。实务中多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时间,很不美观。
(14)生效标识(印章、签署)
在落款处署可以不属律所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但需要在发函律师的签名处有印章,以及各页的骑缝章。发函律师名称必须得有,包括印刷体姓名和手签姓名,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
加盖的印章必须清晰。署名的律师必须是委托人指定的受托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等均不得署名。另外署名律师的签字应当为手签,另外有印刷体的律师姓名,以免因律师签字“龙飞凤舞”不能辨认。
(15)特殊情况说明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宜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行政机关曾经标识“此页无正-文”,但后来明文规定予以取消。
(16)附注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律师的联系方式如通信地址、邮编、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及电子邮箱等作为律师函的附注,以便送达对象反馈回复,用小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小2号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
(17)页码
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离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五、律师函的细节要求或禁忌
尊重事实、准确引用法律条文、论理中肯、用语谦逊就成为律师函的必备要素。要写好律师函,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目的明确。无论是去函或复函,都应具体、准确。去函的侧重点在于提出的要求事由和询问问题要清楚明白。复函的侧重点在于对来函所提的问题给予明确、具体的答复。要坦诚,要直接。律师函的写作不是文学创作,不是为了引起读者的想象和琢磨你的真实想法,因此,在法律信函的写作中拐弯抹角是没有意义的。
2.用语适当。不管是给违约者的正式请求书、给客户的意见书,还是给法院书记员的说明书,只要收信人觉得费解,这样的律师函是不合格的。法律写作就是要清晰、直接、简洁。所以,还是使用常用的词语、常用的表达法为妙。只要信函清晰明了就能理解,不要垃圾词语、华丽词藻,不要自己造词,前后用词要一致。语言要朴素自然,不必故作谦卑和酸涩,忌用命令口气。
3.遵循文法。将一个段落看成是一个书写单元:即一个段落一个主题。以一个中心句来开始一个段落,结尾的时候再和这个中心句呼应。使用主动语态。用肯定语气陈述。不要将那些松散的句子连为一体。要保持文法和标点符号的一致性。用类似的格式表达并列的意思。在总结中,只用一种时态陈述。将一个句子中的重点文字放在句末。
4.法理情深。律师函中的恐吓也是一种艺术,其火候很难把握,运用不当则可能因事实不清、观点偏激或礼貌不周而加剧当事双方的隔阂,甚至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降低了律师自身的可信度,不仅做不到“春风化雨”,反而可能火上浇油,甚至被人理解为“挑讼架诉者”。律师函不是商业信函,律师函的主旨只能是以法理服人,在律师函中,以及其他法律文书中,律师都不应是委托人的可憎的爪牙或庸俗的喉舌,律师心中必须有法律这把尺子,不然于律师函所解决之事是火上浇油,于律师形象也是一种庸俗歪曲,发律师函不是“资本意志”的赤裸体现也不是所谓的律师的“舌灿如簧”的技巧表演,律师要有“良心”即法律,笔者亲身感受了一些中国老律师对“关系博弈”沉醉或无奈,也感受了新生代律师尤其是实习人员的“犬儒主义”的主动或被动的潜在取向。律师的行当莫非就是“尽可能拿人钱财,不择手段替人消灾”,表现得“吃人嘴软,拿人手短”的主体姿态?律师如何让自己充满法律智慧的头脑不致在诱人的利益面前跟着当事人亦步亦趋不仅仅是一个律师职业群体的操守问题,更是一个人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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