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协助调查函适用情形
2020-09-04 16:47:49   来源:   评论:0 点击:

网友周先生是一家房地产销售公司的负责人。最近他发现自己团队的内部有人偷偷把自己项目的客户向竞争项目介绍,从而获得高额的回扣。为了确认情况的严重程度,周先生自己不方面直接找竞争项目查询,想要通过法院协助调查的方式进行。那么法院协助调查函适用于那些情况呢?南京律师网小编来为大家解答。

一、法院协助调查函适用情形

下面三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协助调查函: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关于法院协助调查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除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之外,申请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提起申请,上述第三项是概括性的规定,因此一方面要看申请调查的证据形式和范围,另一方面要看法院的态度。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可以请律师根据实际情况起草。

根据法律的规定,周先生遇到的情况应当属于第三种情形,就是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自己调查取证的材料。周先生可以尝试提出申请,但是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还需要看法院对待本案的态度。如果需要律师的协助,请到互联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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