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时间的规定
2020-09-04 16:59:01   来源:   评论:0 点击: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那么,该如何确认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时间呢?以下是几种常见情况,仅供参考。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作出时间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二、受送达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签收人、收发室等)签收具体行政行为的送达法律文书的时间,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三、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的时间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四、邮寄送达的,签收邮件的时间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五、公告送达的,公告规定的时间届满之日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六、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公安机关收到履行法定职责之日起六十日起的第二日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七、规定了履行期限的,自公安机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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