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某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2020-09-03 11:00:37 来源: 评论:0 点击:
2017年2月10日,原告到被告承建的某工程工地上从事凭证泥土的绿化工作,工资按100元/天计算,若未出勤则被告不支付工资。从同月15日起,原告为该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煮饭,月工资1300元,工地由第三人(项目部管理人员)支付。2017年3月5日11时20分许,原告见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回项目部煮饭途中,发生单车事故,致其受伤。2017年7月17日,原告向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被告支付双倍公司和拖欠工资,该委员会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若干万元。
关于焦点:
1、律师认为原告在被告承建的绿化工程中从事绿化工作,其工资按出勤时间计算,不出勤则被告不支付工资,用工具有临时性,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2、原告在给被告从事绿化过程中利用部分空闲时间给项目部管理人员煮饭,工资按天计算,不具有长期性,稳定性;被告为进行工程建设成立的项目部,具有临时性,其雇请原告没有长期性,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原、被告系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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