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工期超期如何约定
2020-09-20 16:35:31   来源:   评论:0 点击:

有些公司会将工程承包出去,与施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如果施工公司超过了合同约定时间,还没有完成约定的工程量,这个时候该怎么处理呢?南京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信息,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我们一起去看一下。

一、建设工程合同工期超期如何约定(《合同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建设工程合同工期延误后,主要要看合同中是否约定延误责任,如果实际延误的情形符合合同中约定的延期免责情形,或者是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有证据证明上述情形。那么根据实际情况,顺延工期即可,否则合同违约方要对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施工合同工期如何确定

关于施工合同工期如何确定来说,合同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包括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其中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建设工程合同工期超期可以按照双方的合同内容履行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了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现实生活当中每个人遇到的问题都是不一样的。如果你需要专业的律师,针对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那么可以在南京律师网上找专业的律师,我们会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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