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鉴定书丢了可以补办吗
2020-09-10 15:43:25   来源:   评论:0 点击: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劳动者员工在工作期间,突发职业病,或受到某种伤害,都属于工伤。而员工发生工伤需要走工伤鉴定的手续,通过鉴定获取工伤认定书。对此,南京律师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劳动工伤鉴定书丢失可否补办,工伤认定书的效力包括哪些?

一、劳动工伤鉴定书丢了可以补办吗

如果认定书丢失,是可以补办的,只要携带医院证明还有员工自己的身份证到相关部门调取认定书原件,然后复印一份,并让该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复印件上盖章。

工伤认定书的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4、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5、认定结论

6、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7、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二、工伤认定书的效力

首先,从证据法角度看,认定工伤决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也是一种证据,法官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享有是否采信的裁量权。工伤保险法律属社会法的范畴,但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仍然需要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九条并未把认定工伤决定书纳入具有预决效力的证据范畴,但我们认为,认定工伤决定书是一种依严格法定程序作出的公文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具有预决力,当事人一般不得再行争辩,但并非绝对不能推翻。

其次,从救济途径看,对未生效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认定工伤决定书生效后,即使有错,《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均未赋予救济途径,当事人只能在民事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对这最后的、唯一的救济途径,不应彻底封闭。在民事诉讼中,虽然不能宣告认定工伤决定书无效,但可以决定不予采信。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劳动工伤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伤鉴定书丢失是可以重新办理的。只需要带一些必备的材料,到相关机构办理盖章就行了。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南京律师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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