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设立费用由谁承担
2020-09-16 15:29:36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一、公司的设立费用由谁承担(《民法总则》于2020.12.31失效)
由设立人承担。
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据此,公司的设立费用由设立人承担。
二、异地设立分公司民事责任谁承担
异地设立分公司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1.1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公司的设立费用都是由设立人承担的,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所以说设立公司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以上这些南京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南京律师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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