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完成标准及违法形态有哪些
2020-09-16 15:40:32   来源:   评论:0 点击: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那么股东出资完成标准及违法形态有哪些?下面由南京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股东出资完成标准及违法形态有哪些

股东只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认缴的出资额,并且以货币出资的,按货币足额存入公司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非货币财产的所有权转至公司名下,才算完成了出资的义务。

所谓股东出资的违法形态,是指股东在出资过程中违法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实质违法形态和形式违法形态两种,前者指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自己出资义务的违法形态,而后者是指股东在出资过程中其出资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形态。实质违法形态主要包括:拒绝出资、虚假出资、出资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出资标的物估价过高、货币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等具体违法形态。形式违法形态主要包括:未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未在股东名册上记载、未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等。

二、公司出问题股东有责任吗?

公司出问题股东是否有责任需要区分开来,根据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出现下列情况的,公司出问题的股东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第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恶意逃避债务的;

第三、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出资不足的;

第四、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抽逃出资的;

第五、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的债务混同的;

第六、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第七、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八、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

第九、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

第十、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公司未设立前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等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股东出资完成标准及违法形态有哪些”这一问题进行的解答,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清理之承诺情况下,如果造成公司财产流失无法清算,承诺人应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南京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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