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否可以只分红不承担债务
2020-09-16 15:40:36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一、股东是否可以只分红不承担债务
股东不可以只分红不承担债务。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
股东包含两个要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在公司章程、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或在股东名册中都表明其股东身份,实质要件是指实际出资。股东需要根据《章程》要求履行对公司出资义务,需要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什么情况下公司股东承担债务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报注册资本。
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
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
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
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公司与其股东难以区分。
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难以区分的: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6、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公司的人格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7、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8、公司在清算过程中股东违反法定义务损害相对方利益的。
(1)清算不能。指清算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或法院指定的时间内不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流失、贬值或私分,应认定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有故意侵权行为。而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中已穷尽所有途径和措施无法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实现的,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财产的。
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债权人,面对不利局面,不应轻易放弃债权追讨,对自己的债权应用尽合理措施,争取债权回收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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