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或权利不可以作为股东出资
2020-09-16 15:40:35   来源:   评论:0 点击:

在现代金融社会当中,作为货币以及资产存在的并不仅仅只有金钱,所以同样公司成立的时候进行投资的财产也不仅仅就只有实体的资产还有可能存在无形的高价值资产,比如专利权,知识产权等等,那么哪些财产或权利不可以作为股东出资?南京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哪些财产或权利不可以作为股东出资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各中原因简单分析如下:

劳务人身属性,无法转让。不符合出资的可依法转让前提;

信用目前我国缺乏信用的有效评价体系,无法确定实际价值。不符合出资的可用货币估价前提;

自然人姓名人身属性强。虽然非常有声望的人姓名存在潜在价值,但毕竟无法转让。不过,法人名称没有限制;

商誉在现阶段难以对其进行估价,它不同于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其可变性非常强;

特许经营权目前在我国这种权利尚不成熟,没有达到可以用其出资的阶段;

设定担保的财产财产本身存在权利瑕疵,一旦被行使担保权,将给公司造成损害,该权利存在不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出资方式】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哪些财产或权利可以作为股东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作价出资,列举的财产中,只有土地使用权是个例外,因为它是使用权,而其他列举的财产均为所有权。同时还要注意能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当中已经对不能够作为股东出资而进行投资的财产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一些权利则是当事人都不能够随意转让剥夺的权利,而如果遇到将这些财产权利进行投资的可以联系律师,南京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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