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办公室后不想用了怎么办
2020-09-20 11:06:34   来源:   评论:0 点击:

很多企业是承租办公室进行办工的,而租赁办公室一般要约定租赁的期限,有些公司在租赁期限内可能会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那么租了办公室后不想用了怎么办?下面由南京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租了办公室后不想用了怎么办(《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在租赁期限内不想租赁办公室的,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但要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如供货方甲公司(生产性企业)因天灾造成生产线全部毁损,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毁损可以视情况确定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灾也可能导致不能如期履行。

2、预期违约。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比如债务人将惟一的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预期违约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这就是默示毁约。

3、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果继续履行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债权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径直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而应催告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此时债权人获得单方解除权,可以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在租赁期限内不想租赁办公室的,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但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南京律师网进行咨询,南京律师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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