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解除居间行为如何认定
2020-09-20 11:06:37   来源:   评论:0 点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居间人,撮合合同的签订而签订的合同,居间人提供的是信息收集与传递的作用,那么主合同解除居间行为怎样认定?下面由南京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主合同解除居间行为如何认定(《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主合同解除后,如果是不居间人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居间行为有效,当事人应该支付居间费用。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二、居间的两种情况

1、对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公民作为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民间生活中的确有存在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而法律又无法从根本上予以限制或禁止,只能予以引导和规范。因此,对这类居间活动,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制度的基本原则,就要予以认定,而不能强求居间人具有经过法定程序核准的特定的主体身份。

2、对从事某些特定领域的以法人或社会组织为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要予以限制和规范,要求居间人必须具有经过法定核准的特定主体资格,否则就不予认定和保护。把居间活动划分成公民之间的民间居间和法人的居间,这是完全符合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制度的规定的,是切实可行的。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主合同解除后,如果是不居间人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居间行为有效,当事人应该支付居间费用。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南京律师网进行咨询,南京律师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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