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强制医疗的法律规定
2020-09-20 12:04:15   来源:   评论:0 点击:

刑事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之一,刑事诉讼处理的是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有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是由检察机关负责提起的,诉讼产生的问题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刑事诉讼法中强制医疗有什么法律规定?下面由南京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刑事诉讼法中强制医疗的法律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依法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经有关机构依法定程序鉴定属实的,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予以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三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受理

1、司法鉴定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司法鉴定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依法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经有关机构依法定程序鉴定属实的,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予以强制医疗。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南京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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