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时间竣工怎么处理
2020-09-20 12:17:42   来源:   评论:0 点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政府是可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国有土地时会向使用人收取土地出让金,受让人要按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那么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时间竣工如何处理?下面由南京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时间竣工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受让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的条件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才能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体如下:

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

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证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受让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南京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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