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否阻止重大股权变更
2020-09-20 12:50:05   来源:   评论:0 点击:

网友熊先生曾经借钱给一个熟人的公司,对方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后来这家公司因为资金紧张,一直无力还款。最近熊先生听说对方公司正在进行大规模的股权转让,这让熊先生很担心自己债券的安全。他能否阻止呢?南京律师网小编来解答这个问题。

一、债权人能否阻止重大股权变更(《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可以的。可以直接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公司股东为债务人的案件中,债权方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查封被告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禁止对外转让。

对外转让股权是企业的经营行为,并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如果向外转让明显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虽然不能直接阻止债务人公司转让股权,但是如果这种转让威胁到债权人的债权安全了,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具体需要通过人民法院来进行。如果您还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债权人权益的知识,可以到南京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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