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屋纠纷】房地产虚假按揭有哪些法律风险呢?
2020-09-02 17:25:25   来源:   评论:0 点击:

开发商因资金短缺,南京房屋纠纷利用虚假按揭套取银行贷款用于开发经营,那么此种做法很可能引发纠纷的产生。要点在于:

1、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是否知情,是认定借款合同及相应担保合同效力的关键;

2、开发商在通过虚假按揭取得贷款资金后,将该房屋进行二次销售的,开发商可能需向实际购房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在实施虚假按揭后,如确归还贷款本息或打算归还贷款本息,因其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但如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面临较严重的刑事法律风险。

那么房地产虚假按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

1.民事法律风险

(1)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然而,在购房人与开发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下,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实际购房人要求赔偿的法律风险

更进一步而言,开发公司在通过虚假按揭融资的情况下,购房人并未实际占有该房屋,开发商可能将该房屋进行二次销售,交付给真正的购房人。该种情况下,开发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及第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可撤销或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刑事法律风险南京房屋纠纷

有些开发商借用他人身份证明,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按揭手续,从银行套取贷款,这种行为一方面会导致合同无效,另一方面也会导致面临刑事法律风险。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实践中,对开发商因为开发资金短缺,利用虚假按揭套取银行住房贷款用于实际开发经营,日后确实归还银行本息或打算归还本息的行为,尽管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贷款的客观行为,但是由于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然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为资金实际使用人的房地产开发商不能按时还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可能面临着较严重的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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