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屋纠纷】商品房预售、现售的条件分别是什么呢?
2020-09-02 17:25:2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南京房屋纠纷房地产企业在对商品房进行销售时,可以采取预售和现售两种不同的模式,但由于采取商品房预售模式与现售相比,具有资金占用少、销售回款快等较多优点,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往往采用商品房预售模式。那么商品房预售、现售的条件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商品房预售

1、概念

商品房预售,俗称卖期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商品房预售可以有效缓解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的压力,推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大多数开发商均采取此种模式。

2、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商品房预售,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 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鉴于商品房预售属于未建好先销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住建部为规范预售还专门制定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预售进行规范。同时,各地主管部门对于预售的条件也会有一些不同的要求,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必须要在施工形象进度达到以下要求:

(1)别墅类项目土建工程完工;

(2) 低层(含四层)主体结构封顶,且砌筑工程完工;

(3)多层(含六跃七)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三分之二;

(4)小高层及以上建筑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二分之一且不得少于七层;主体结构中地下室每层可抵地上主体结构一层。如果不满足类似的要求,也将无法进行预售。

二、商品房现售南京房屋纠纷

1、概念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 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的行为。此种模式,由于交付的房屋已经建好并验收合格,房地产企业已经全部投入完毕,且占用资金较多,对于资金密集型的房地产行业,实务中较少。

2、商品房现售的条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商品房现售,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6)供水、 供电、 供热、 燃气、 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此外,针对房地产发展的不同时期,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为了进行房地产宏观调控,会发布一些如限购之类的调控政策,这些政策虽然不是法律法规,但不论是采取预售还是现售模式,房地产企业也应当遵守。


南京律师事务所,您身边的法律顾问,服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婚姻与继承、交通纠纷、房屋纠纷、合同纠纷、商业谈判、债务债权、知识产权、建筑工程、民事案件处理、刑事辩护等法律领域的诉讼、仲裁及非诉业务

相关热词搜索:[db:关键字]

上一篇:【南京房屋纠纷】房地产虚假按揭有哪些法律风险呢?
下一篇:没有了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