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禁止经营者使用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2020-09-04 16:35:46   来源:   评论:0 点击:

在生活中,我们作为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有很多的合法权利,经营者不能进行侵犯。因此,在法律上也规定了经营者不能对消费者使用一些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合同,那么,对此我们应该如何来进行理解呢?下面南京律师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理解禁止经营者使用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如商家规定的“发生特定情形,商家概不负责”、“本商品离柜后概不负责”、“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等情况,也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如果格式条款中约定,当事人双方中有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方无需赔偿的,该免责条款无效。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较大,不能纵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此以此为内容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此条旨在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中利益受损的一方。

看完本文的内容介绍之后,我们就要做好这方面的了解,才能知道是怎么回事。这是作为消费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点,大家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而经营者也需要依法经营,才能做到公平公正。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南京律师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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