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人民法院是指什么
2020-09-04 16:47:59   来源:   评论:0 点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的生活水平在进步,相应的矛盾就增多了,因为这个矛盾就给上诉到法院了,在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就会进行相应的诉讼,相应的诉讼就会有专门的人民法院,人们也喜欢在专门的人民法院审理案子,那么,专门人民法院是指什么?下面由南京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专门人民法院是指什么

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法院系统的组成部分,它和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但专门人民法院在我国人民法院系统中又具有特殊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门或对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而不是按行政区域设立的审判机关。对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与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来规定。我国在特定部门或地区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亦不受理一般刑事案件。1983年9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除明确规定必须设立军事法院外﹐对于其他专门法院的设置﹐不作具体规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

因为某些案件与特定部门的专门业务有关,或者某些刑事案件犯罪的人是特定部门的专职人员,由一般法院审理不方便或有困难,国家设立了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该部门专职人员犯罪或与该部门工作有关的犯罪案件。英国、美国、苏联等国都设有军事法院或军事法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设立军事法院和其它专门人民法院。根据实践需要,现已设立了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专门人民法院按照本系统管理结构设立和划分管辖范围。不服下级专门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依专门人民法院的系统上诉。海事法院行使相等于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不服海事法院一审裁判的当事人直接上诉于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为二审终审。铁路运输法院只有基层和中级法院二级,不服中级法院一审裁判的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可直接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法院审理案件要多久

是分民事诉讼跟刑事诉讼的,时间是不同的,

民事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案件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是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所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有具体审限的规定,不过也存在例外情况可以延长的规定。案子如果属于民事一审案件,普通程序审理的话,可能最长需要1年审理完毕(存在延长情况)。

刑事诉讼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2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二)1个月,1.5个月: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2)被告人被羁押的;

(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

(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三)3个月或3.5个月,即在第二种情况的基础上延长2个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四)4个月或4.5个月:即在第三种情况的基础上再延长1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五)5个月或者5.5个月:即在第四种情况的基础上再延长1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六)9个月:即:6+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水运等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的性质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南京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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