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2020-09-04 17:02:38   来源:   评论:0 点击:

行政复议申请书是书面申请的具体表现形式,是行政复议程序得以启动的前提之一。在书面申请时,要求书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具备必要的内容,符合一定的规范要求,有利于申请人全面、准确、详尽地表达其复议请求和目的,阐明申请行政复议的事由和依据,也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及时、准确地了解情况,对行政复议申请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那么,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的具体内容有哪些?下面就由南京律师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内容。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写明通信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以便复议机关和申请人联系,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调查,维护申请人权利。因此,申请人应当保证所填联系方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被申请人的名称应当写正式名称,不能随意使用简称或者不完全的名称,以保证认定被申请人的准确性。有一种观点认为,申请人还要写明被申请人的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这实际上加重了申请人的负担,却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上级机关,应当知道被申请人的地址等基本情况,不需要申请人去帮助查明。申请人知道不知道被申请人的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不应当影响其申请复议权利的行使。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这是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核心部分。

(一)行政复议请求,是指申请人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希望达到的目的,主要包括:

1.申请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这是行政复议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复议请求。

2.申请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申请人要求复议机关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这种情况下复议机关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社会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对于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上述职责的不作为行为,申请人均可申请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

4.申请行政赔偿。《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根据本款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要求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根据本款规定,即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职权确定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应紧紧围绕行政复议请求,主要写明:

1.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地点、事实和法律依据;

2.与复议要求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例如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证据,可依据哪些法律、法规等;

3.申请复议的法律依据。例如,要求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如果不属于复议范围,无论申请人的理由多么充分,也不能予以复议;

4.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除了盖申请人公章外,还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大体具备本条要求的内容,就应当认为符合要求,不宜求全责备。即使不符合本条的要求,也应当告知申请人做相应改正,不能仅以申请书内容不符合要求而不予受理。群众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表明他们对行政机关充分信任,愿意通过合法、正当的渠道解决行政争议。要按照切实保护人们群众行政复议权的要求,疏通进口,敞开大门,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把合法的复议申请挡在门外。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社会广泛宣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规范格式,并在行政复议接待场所置备行政复议申请书样本,供申请人参照使用。当然,最重要的一点是,由于行政复议法允许口头申请,如果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申请书形式上求全责备,申请人要求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量反而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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