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第三人答辩书格式是怎么样的
2020-09-04 17:02:42 来源: 评论:0 点击:
行政复议第三人答辩书格式是怎么样的
答辩人:董**,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市**区***庄村**号
兹因被答辩人XX市******有限公司不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新)工伤认字【2010】********号《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一案,现我作为利害关系人做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受伤的事实情况
2007年4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答辩人在工作的车间内和被答辩人单位副厂长武****因工作上的技术问题发生争执,武**喊其同在被答辩人单位工作的侄儿武*****帮忙,武*****赶到后将没有防备的答辩人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这一事实有XX市中级人法院作出的(2010)新中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新刑二终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及当时在XX市****有限公司工作且在事发当时在场的苗***和李****的证人证言证明之。
二、答辩人申请工伤认定时间并未超过法定时间
2008年3月12日,答辩人到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由于当时提交的材料不全,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2008****号),后答辩人于2010年12月2日补齐了工伤认定所需的所有材料,2010年12月9日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才正式受理了答辩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了工伤认定。答辩人受伤之日是2007年4月11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2008年3月12日,并未超过一年的时间,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答辩人称答辩人的工伤认定时间超过法定时效没有任何依据。
三、答辩人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被答辩人称答辩人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毫无依据。相反,根据答辩人受伤的的事情经过,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原因而遭受到XX市***********有限公司员工武明秋的暴力伤害,其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答辩人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综上,答辩人认为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特请求XX市人民政府维持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新)工伤认字【2010】0*******号《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依法驳回XX市********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此致
新***市人民政府
答辩人:*****
201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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