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纳雍县行政复议是怎样调解的
2020-09-04 17:02:46   来源:   评论:0 点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纳雍县行政复议调解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九年六月十八日纳雍县行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纳雍县行政复议调解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二○○九年六月十八日纳雍县行政复议调解规定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建设法治纳雍、构建和谐纳雍中的作用,保障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涵义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违背法律和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协调和说服教育,引导行政复议当事人相互和解或者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从而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

二、指导思想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积极探索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内部,力争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

三、调解原则

行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及时、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一)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案件;

(二)涉及或行政补偿的案件;

(三)涉及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确权、认定等案件;

(四)存在瑕疵或不适当的案件;

(五)涉及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或争议的案件;

(七)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

(八)涉及、资源环保、企业改制、劳动和等矛盾容易激化,可能引起群体性冲突或者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影响的案件;(九)其他视情况可以依法调解的案件。

五、专家、基层组织参与制度

对于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邀请政府组或有关专家参加调解会,进行释法说理;也可以视案情邀请社会基层组织等一并参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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