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第三人可委托别人参加吗
2020-09-04 17:02:48 来源: 评论:0 点击:
行政复议第三人可委托别人参加吗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别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哪些人可以作为行政复议中的三人参与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什么是行政复议的第三人呢?
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是指与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复议机关同意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某村民向镇政府申请建房用地,虚报多报户口,瞒报少报已有宅基地,镇政府工作人员来认真核查,发给其建房许可证,该村民开始建房,后经县土地管理局查明,对该村民给予行政处罚要求其退还非法占地,并处以罚款,该村民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这里镇政府就是以第三人的名义参加复议,因为镇政府与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再如:某甲经工商局批准在一繁华地段摆摊售货,而某乙以某甲摆摊为由,对工商局不批准其在该地段摆摊,向上一级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这里某甲与这个不批准摆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某甲也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这个行政复议。
第二,第三人参与到复议中间来,一定是在复议申请已经受理,复议活动尚未终结的时候,如果行政复议还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都不会再有第三人的问题。
第三,符合前两个条件,要想参加行政复议,成为第三人,还要经过复议机关的批准,这是为了一方面要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必要的干扰行政复议活动的情况发生。
法律规定允许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有几个目的。
一是由于第三人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参加,可以有助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多角度的审查,有利于复议决定的准确性;
二是相关问题在一个复议活动中得以解决,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
三是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行为的公正、合理。无论是复议申请人、还是第三人经过行政复议审查后,合法权益会受到保护,违法行为得以纠正,从而保障行政管理有效的实施。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体现的是行政的民主性和监督性,体现了我国行政部门的严谨以及处理事务正确的态度,所以在出现问题的时候要以有效且明确的方法进行怀疑不能采取极端的方式解决问题,以上就是南京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找到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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