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受理行政复议吗
2020-09-04 17:03:06 来源: 评论:0 点击: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受理行政复议吗
所谓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负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未按照法定程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极行为。其构成要件:(1)申请要件。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2)职权要件。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3)期限要件。行政机关未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一定的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关。其中有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行政公署、盟。二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其它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是行政复议机关。宪法规定,行政机关包括人民政府和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在我国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般包括省、市、县、乡四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本地区的行政工作,因此,无论是国务院还是省、市、县、乡四级地方政府,作为其行政工作的一部分,都要承担一定的行政复议任务,履行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
另外,《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受理行政复议,需要当事人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提起行政复议程序,经相关行政部门受理后才能进行行政复议,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南京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相关热词搜索:[db:关键字]
上一篇:行政复议的简易程序是怎样的
下一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