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与某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
2020-09-03 10:23:52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件详细情况:
2018年4月,原、被告签订《机械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以110,00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机器一台,被告在收到原告定金45个工作日发货。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75,000元,但被告一直无理由拒绝发货。经多次催促,2018年11月,原、被告达成补充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原告应在2018年11月27日之前将机器发货至原告所在厂房,否则退还原告支付的机械定金75,000元。若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可在双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郑某某承担”。现已超过约定时间,被告依旧未向原告发货。
案件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有《机械产品销售合同》、《承诺书》、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民事诉讼委托合同》、代理费发票及本人陈述等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有法可依、有理可诉。当事人在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偿还定金、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的同时,还可要求被告赔偿违约损失。
买卖合同的签订是为了保证双方的交易正常的进行,既然签订了合同,我们就需要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并且要有承担合同违约的责任。
南京律师事务所,您身边的法律顾问,服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婚姻与继承、交通纠纷、房屋纠纷、合同纠纷、商业谈判、债务债权、知识产权、建筑工程、民事案件处理、刑事辩护等法律领域的诉讼、仲裁及非诉业务
2018年4月,原、被告签订《机械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以110,00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机器一台,被告在收到原告定金45个工作日发货。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75,000元,但被告一直无理由拒绝发货。经多次催促,2018年11月,原、被告达成补充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原告应在2018年11月27日之前将机器发货至原告所在厂房,否则退还原告支付的机械定金75,000元。若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可在双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郑某某承担”。现已超过约定时间,被告依旧未向原告发货。
案件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有《机械产品销售合同》、《承诺书》、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民事诉讼委托合同》、代理费发票及本人陈述等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有法可依、有理可诉。当事人在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偿还定金、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的同时,还可要求被告赔偿违约损失。
买卖合同的签订是为了保证双方的交易正常的进行,既然签订了合同,我们就需要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并且要有承担合同违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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