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邹某甲、邹某乙、袁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0-09-03 11:03:07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一、案情简介:
邹某甲与袁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12日,邹某甲因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之需向张某申请借款100万元整,2015年10月12日,张某与邹某甲签订编号为2015年借字第001号《借款合同》,张某同意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从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月利率为3%。邹某乙自愿为邹某甲履行主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于2015年10月12日与张某、邹某甲签订了编号为2015年借字第028号-保证1号《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定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借款于2015年11月12日到期后,邹某甲支付借款期限内约定利息3万元,另,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邹某甲拖欠张某本金73万元未还。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邹某甲立即偿还张某借款本金730000元。
2.依法判令邹某甲支付张某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月百分之二计算利息,从2015年11月12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截止2017年4月30日,利息共计257446.83元。
3.依法判令邹某甲支付张某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为逾期借款利息乘以百分之五十。逾期罚息从2015年11月12日起算,最终计算至邹某甲还清所有贷款之日。
4.依法判令邹某甲支付张某违约金100000元。
5.依法判令邹某乙、袁某对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依法判令邹某甲、邹某乙、袁某承担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
三、调解结果
1.邹某甲、邹某乙、袁某于2018年4月3日前支付张某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120万元;
2.如邹某甲、邹某乙、袁某未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则需另行支付违约金20万元;
3.张某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委托人黄小英对方当事人李燕原系同事关系,2016年 ,对方当事人李燕以因经营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委托人黄小英提出借款100000元的需求,并口头承诺愿意按照年利率24%支付委托人黄小英利息,委托人黄小英于2016年6月1日根据对方当事人李燕的指示将借款转入案外人卢宗淑的银行账户,同日,对方当事人李燕向委托人黄小英出具借条一张,确认收到前述借款。2016年11月,对方当事人李燕又向委托人黄小英借款5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委托人黄小英于2016年11月1日根据对方当事人李燕的指示将50000元借款转入卢宗淑的银行账户,同日,对方当事人李燕出具借条一张,确认收到前述借款。后委托人黄小英因急需用钱催促对方当事人李燕归还借款,但对方当事人李燕都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长期占用委托人黄小英资金,损害了委托人黄小英的合法权益。
法院裁判:后整理诉讼材料起诉至法院,在九龙坡区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对方在2018年3月1日前归还所有借款。法院确认后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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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甲与袁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12日,邹某甲因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之需向张某申请借款100万元整,2015年10月12日,张某与邹某甲签订编号为2015年借字第001号《借款合同》,张某同意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从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月利率为3%。邹某乙自愿为邹某甲履行主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于2015年10月12日与张某、邹某甲签订了编号为2015年借字第028号-保证1号《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定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借款于2015年11月12日到期后,邹某甲支付借款期限内约定利息3万元,另,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邹某甲拖欠张某本金73万元未还。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邹某甲立即偿还张某借款本金730000元。
2.依法判令邹某甲支付张某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月百分之二计算利息,从2015年11月12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截止2017年4月30日,利息共计257446.83元。
3.依法判令邹某甲支付张某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为逾期借款利息乘以百分之五十。逾期罚息从2015年11月12日起算,最终计算至邹某甲还清所有贷款之日。
4.依法判令邹某甲支付张某违约金100000元。
5.依法判令邹某乙、袁某对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依法判令邹某甲、邹某乙、袁某承担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
三、调解结果
1.邹某甲、邹某乙、袁某于2018年4月3日前支付张某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120万元;
2.如邹某甲、邹某乙、袁某未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则需另行支付违约金20万元;
3.张某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委托人黄小英对方当事人李燕原系同事关系,2016年 ,对方当事人李燕以因经营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委托人黄小英提出借款100000元的需求,并口头承诺愿意按照年利率24%支付委托人黄小英利息,委托人黄小英于2016年6月1日根据对方当事人李燕的指示将借款转入案外人卢宗淑的银行账户,同日,对方当事人李燕向委托人黄小英出具借条一张,确认收到前述借款。2016年11月,对方当事人李燕又向委托人黄小英借款5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委托人黄小英于2016年11月1日根据对方当事人李燕的指示将50000元借款转入卢宗淑的银行账户,同日,对方当事人李燕出具借条一张,确认收到前述借款。后委托人黄小英因急需用钱催促对方当事人李燕归还借款,但对方当事人李燕都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长期占用委托人黄小英资金,损害了委托人黄小英的合法权益。
法院裁判:后整理诉讼材料起诉至法院,在九龙坡区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对方在2018年3月1日前归还所有借款。法院确认后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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