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有履行期限吗
2020-09-20 16:35:40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一、建筑施工合同有履行期限吗
建筑施工合同有履行期限,相关规定如下:
(一)《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交付的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
(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交付时间的推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
(四)《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建筑工程合同履行原则是什么
1、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
3、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一直都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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