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债务转移怎么认定无效
2020-09-20 19:26:45   来源:   评论:0 点击:

众所周知,放高利贷是违法行为,但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不少人放高利贷,也有不少人借高利贷,虽然说法律没有完全界限此种行为,但不代表不受法律约束。高利贷债务转移怎么认定无效?高利贷要怎么认定?本期阅读南京律师网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一、高利贷债务转移怎么认定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例如说如果是在赌桌上借的赌资,欠的赌债都是无效的。对于因赌博等其他违法产生的非法债务,借款人还可以主动向警方举报,若警方查明属实,这些“债务”将会得到免除。于此同时,当事人也可能会面临警方的处罚。

在社会中确实存在有“防水”人员以暴力等手段来讨债的,建议大家远离社会中放高利贷的阻止,以免给大家的生活带来影响。

二、高利贷要怎么认定

要想确定是否为高利贷就得知道高利贷的具体表现形式,具体为:

(一)借贷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括利率本数)”的,就构成高利贷。

(二)计算复利是一种高利贷常见表现形式,不过并非所有计算复利的都属于高利贷,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分为两种:

1、当其利率小于或等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不属于高利贷;

2、当其利率大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三)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出借人等于减少了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变相地提高了利率,所以在借款时将利息先行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四)以他人资金转手高利出借。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1.1生效)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在生活方式多元化、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借贷方式充斥人们的生活,在借贷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但一定要遵守法律相关规定。欲知更多详情内容,欢迎阅读南京律师网其他相关阅读或者直接咨询南京律师网在线律师为您带来更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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