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高利贷是怎么判断
2020-09-20 19:26:49   来源:   评论:0 点击:

在现实生活中因高利贷问题产生的民事纠纷是非常多的,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然后出借人追讨债务产生的,起诉是追讨债务的方式,那么法院对高利贷是如何判断的?下面由南京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法院对高利贷是怎么判断

依据我国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就是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利贷的具体表现形式

高利贷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如下几种:

(一)借贷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括利率本数)”的,就构成高利贷。

(二)计算复利是一种高利贷常见表现形式,不过并非所有计算复利的都属于高利贷,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分为两种:

1、当其利率小于或等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不属于高利贷;

2、当其利率大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三)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出借人等于减少了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变相地提高了利率,所以在借款时将利息先行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四)以他人资金转手高利出借。《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如果出借人已经收取了部分高利贷利息,在法院认定利率超过法定标准后,先收取的高利息可抵充未偿付的合法部分的本息。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就是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南京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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