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笔录可作刑事案件证据吗
2020-09-10 16:21:32   来源:   评论:0 点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时,一般会做笔录的,行政处罚的笔录要由被处罚人签名,那么行政处罚笔录可不可作刑事案件证据?下面由南京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行政处罚笔录可作刑事案件证据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笔录能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要看笔录与案件是否有关联,笔录是否合法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如何审查刑事证据

1、一是直接书面(实物)核实。

(1)对收集在卷的物证(照片)、书证、鉴定意见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客观证据,辩护律师可以将其中相关证据另行复印或者摘抄后,采用直接书面的方式交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看、核对。

(2)对收集在卷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要根据该证据的自身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如办案单位是否已经将QQ、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监控视屏、录音资料等转换成书面形式或者整理为语言文字材料,等等。

(3)对于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像等视听资料,如果不宜在羁押场所核实的,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观看后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核实。

2、二是直接双向核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和辩解,辩护律师可以将其中相关证据材料另行复印(单独挑出)或者摘抄后,采用直接书面的方式交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看、核对,且双方对该部分的事实与证据存在疑问的地方,可以进行相互提问和沟通交流。

3、三是间接单向核实。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笔录能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要看笔录与案件是否有关联,笔录是否合法等因素。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南京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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