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做笔录有影响吗
2020-09-10 16:21:38   来源:   评论:0 点击:

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人们因为不懂法律做出违法的行为,这样公安机关是可以进行立案调查的,在调查过程中需要做笔录,那么公安局做笔录有影响吗?下面就由南京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一、公安局做笔录有影响吗

只要不是涉及到自己进行犯罪行为后被传唤到派出所做笔录,就毫无影响。

如果当时派出所对你作了行政处罚,是会记录在案的。公司调档案时会加以说明,如果只是询问,就没有记录。

被派出所传唤去做笔录,如果是证人身份,可以说明特殊情况不去。

如果是当事人身份,唤去做笔录必须去,否则,公安局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二、公安局的询问笔录属于什么证据

调查笔录因调查对象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证据属性。公安机关针对民事诉讼案外人所作的调查笔录系他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该案外人应为诉讼中的证人,对应的笔录就证据属性而言应为证人证言,不属公文书。除非有《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的情形,否则该他人必须出庭作证。如笔录系针对当事人制作,则就其内容可分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因《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陈述作为单独的证据种类,故在公安笔录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不具有证据法上的意义,既不属证人证言,也不属当事人陈述(须针对法院所作的案件事实的陈述),故调查笔录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属于自认,但因该承认系但是人在诉讼外所为,不能将其等同于诉讼中的自认。当然,经过法院的审查判断后,亦可将该类承认作为证据予以使用。

我们可以了解到根据规定只要不是涉及到自己进行犯罪行为后所做笔是没有什么影响的,如果有犯罪行为的话就不一样了,希望大家可以明白。以上这些南京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南京律师网相关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相关热词搜索:[db:关键字]

上一篇:同一案件结案有新证据怎么办
下一篇:瑕疵证据补正方式有哪些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